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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申请成功的关键结论

EB-1A是针对在科学、艺术、教育、体育和商业五大领域内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外国申请人通过自己提交的申请材料,帮助移民局审理官员得出以下几个结论,你的审批就很容易通过:


1、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


2、(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证明出)申请人的成就获得业内认可


3. 申请人已经成为其专长领域内一小部分处于十分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4、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同一工作


5. 申请人来美后预期会实质性利益美国;


如果通过你的申请材料,得出前三条结论就说明申请人具备了”杰出能力“,但这还不够,移民官最后还要看,是否通过提供的申请材料,可以得出后两条结论: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在申请中主张具备杰出能力的同一工作,会给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美国国会设立EB-1A移民类别的出发点就是吸引具备杰出专长的外国工作者来美国发挥所长,为美国带来利益。


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杰出能力”——即拥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或知识。美国移民局针对EB-1A给出的“十类证据标准”很重要,但只是最基础的“门槛证据”层面。一方面移民局声明:如果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可以提交 “类似证据”;另一方面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达到十类证据标准中的三类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A杰出能力移民类别的要求,综合所有提交的证据,在“最终优势判定”阶段,在审理官员“自由裁量权”的主观判定下,根据“优势证据法则”,能够得出“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受到领域内的认可”和“成为一小部分比例的顶尖人士”的结论,才满足对“杰出能力”的认定要求。


重要的是这几个结论而不是人们常说的十个条件,这是许多申请人,包括相当一部分移民律师和移民顾问都没有看清楚的。整个厚厚的一摞申请材料,只是从“术”的层面罗列满足的“法规标准”的证据,不能从“道”的战略层面组织材料证明出自己,这是许多申请案失败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