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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无一定之规”和不应预设该有什么证据

美国移民申请除了带有编号的制式移民表格,并没有对相关作为证据的支持材料有统一规定,包括文件数量、种类、格式、内容等各个方面。这种无一定之规是现实的产物,也是美国移民系统的人性化体现。虽然证据形式无一定之规,但却有总体要求,这包括:


1.单独证据符合十类法规证据标准中的一类要求


2.合格证据数量上至少满足三类


3.综合所有提交的证据应该证明出申请受益人”持续获得国内或国际范围的赞誉”,“取得的成就已经得到业内认可”,本人是“一小部分已经上升到领域内极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同一专业范围内的工作”,并“预期实质性利益美国”


4.如果所列的十类证据标准不适用的,呈请人也可以提交类似证据。当提交类似证据时,美国移民局要求呈请人先行解释为什么十类标准对申请受益人并不适用,自己提供的证据为什么可以“类似”。


对于EB-1AI-140申请,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注重看证据的质量而不是数量。美国移民局对提交证据的质量将会逐项评估,以判定是否提交的证据满足EB-1A移民类别资格的证据要求。美国移民局内部对证据的审核指导原则包括:


提交给美国移民局的证据并不需要里面出现杰出能力字眼。重要的是证据支持文件本身应该明显展示出申请受益人对于专业领域的原创贡献符合EB-1A法规“意义重大”的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呈请人虽然提交了大量的文件, 但仍可能并不包含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符合EB-1A的资格条件;但在所有情况下,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出申请受益人“是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领域内极为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审核官员不应该预设他们认为呈请人应该提交的证据,也不应该因为没有看到他们预设的证据而拒绝申请,重要的是看呈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否得出符合资格的结论。


在常规情况下,如果一个申请受益人是杰出的,应该有对其工作的媒体报道。但如果提交了满足三类法规标准的证据,又能证明出申请受益人事实上是拥有杰出能力,审核者也不应该因为没有媒体报道就否决一个申请。


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据,审核者应该在RFE中解释为什么提交的证据不足或质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