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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网友30问答集锦1问:最近EB-1A的审批是不是标准提高,变得更严格了? 答:其实相关移民法规一直没有变,法规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也一直没有变。移民局内部指导审核官员(IO)审批案子的实操指导手册《审核官现场手册》(AFM)根据一些新出的政策备忘录(PM)偶有改变,而不同移民官也在行使着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近3年,中国大陆申请者持续增多,相信每个IO接到来自中国申请案的比例也都大大增加。“打铁还靠自身硬”,其实你最大的竞争对手还是自己。用过硬的证据材料,形成一个强力申请案,才是我们自己能够把握的。 2问.提交一个EB-1A的I-140申请,包含哪些材料? 答:主要是I-140申请表格,申请信(Petition Letter),来美计划,证据陈列(Exhibit)和翻译及翻译宣誓书,当然也可能包括推荐信,个人陈述,简历,代理人G28表格等。对于呈请信,其实没有固定格式和长度要求,有的十几页,有的几十页,不同律所的写法都不尽相同;证据陈列就看提交证据材料的多少,一个完整的申请案,可能交上的整个文件有500页,也可能有1000页之多。但其实最重要的是:只提交符合法规证据标准的证据,而不是什么都放进去。一般来说,超过1000页(含中英文翻译)就很多了。有的案子交了1500-2000页的材料,IO第一眼看过去一定头大,很难一一阅读。 3问. 主张满足一类法规标准,需要提供几条证据呢? 答:这并没有固定的要求。举个例子,比如主张符合媒体报道。甲提交了一份全国范围主要媒体关于自己及专业领域内工作的报道;乙提交的五份媒体报道,两份符合证据要求,另外三份不符合作为媒体报道证据的要求(一份是在地方媒体的报道,一份是网络报道,另一份虽然是在主要行业媒体,但报道主要内容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到申请人部分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甲被判定符合媒体报道一项的条件,而乙虽然比甲提供的合格媒体报道篇数还多,但IO确更愿意盯着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文件。 当然,你也不能每一类证据标准下只提供一项证据(除了有一次性成就的国际大奖)例如一个奖项,一篇媒体报道,一篇论文,一次评审,因为这样无论如何你都无法满足“通过广泛材料证明出取得的成就获得业内认可”的法规要求。 4问. 我有一个朋友,主张符合六类证据标准,移民局认可了五类,但还是被拒绝了,为什么? 答:这种例子一直有,也很正常。绝大多数被拒绝的申请人,是在第一阶段的审理中,因为提供的证据类型的数量和证据本身质量不符合法规要求而被拒绝的,其实还没有进入第二阶段的审理;在第二阶段,IO 会览察察所有卷宗材料,在整体基础上,根据优势证据法则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判定1.是否申请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上持续获得赞誉,2.是否通过广泛文件证据证明出其成就获得领域内的认可,3.是否属于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所努力领域内极顶层位置的人士。如果得出这三个结论,还要继续看4.是否证明出来美后会在具备杰出能力的同一专业范围内工作和5.是否可以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十类证据标准符合五类,只是通过了第一步对“初始证据”或者说“门槛证据”的审核,还远远没达到符合全部对资格的要求。顺便说一句,主张六类标准判定符合五类,没通过的哪一类一定是“意义重大的原创贡献”,因为如果这一标准的到满足,一般也就通过了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阶段的审理。 5.问:2018年8月美国国务院的排期表说明中似乎暗示10月1日新一财年移民签证配额不会对所有人变成“可用”。 答:非常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新一年度全部签证配额不足以满足目前已经获批I-140的申请者人数的需求。比如,2018年2月后获批的申请人,材料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VC)后,历经提交、审阅DS-260和公证材料的阶段,当准备指定广州领事馆面试日期时,赶上4月1日出现排期,所以新一财年的签证配额按时间顺序要先解决这部分人,然后依次才是后边I-140获批的人。但在2016年和2017年,都是当年10月1日哪怕对当年9月30日获批I-140的申请人变成签证名额“可用”。这进一步说明,EB-1A的I-140申请和获批人数大幅增加。具体信息要等到9月中才会公布10月1的情况,目前都是预测和猜想。 6.问:为什么杰出人才移民被称为EB-1?EB-1A又是什么? 答:我想是因为属于以职业为基础(Employment Based )的移民类别,就用了第一个字母EB缩写。 EB1是指美国职业移民中的第一优先类别,EB1下面又分为ABC三小类: 第一类EB-1A,是面向具备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的外国人才——杰出人才移民通常指的这一类。相关移民法规将这种杰出能力定义为专长(Expertise,专门技能、专门知识或专门技术)达到的水平可以显示出是属于一小部分比例处在所努力的领域内极顶层位置的人士。此外,申请人还需证明来美后要继续运用这种能力在同一专业范围内和预期实质性利益美国。EB-1A无学历、语言和年龄要求,也不需要美国雇主。如果主申请人获批进而拿到绿卡后,你绿卡上标注的是E11。 第二类EB-1B,专为杰出教授/研究人员(Outstanding Professor/Researcher)设置,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该是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某些特定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申请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要提供聘用信,通常该聘用来自大学、学院、公立或私立研究机构; 第三类EB-1C是针对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要求是申请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工作过至少一年,且担任高管或管理的职位,被调派至美国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子公司或者办公室后继续行使高管或管理职能。 7问:现在EB-1A的市场听说很火热?为什么? 答:EB-1A 这一移民类别已经有近30年的历史,近2年市场突然爆发性增长,我们每天都接到客人的咨询。我想原因有两个,一是近年EB-5投资移民等待的时间越来越长,现在看至少12年以上了,许多客人在考虑是否尝试EB-1A,实际也有许多已经EB-5批过526的客人再申请一个EB-1A;另一个方面,越来越多的大陆客人跨洋直接寻求美国本地律所的帮助,免去中间环节。EB-1A最早被文艺和体育界人士所熟知和利用,现在科技、商业和教育领域,都有更多的申请者。2016年,EB-1A出现近年来史上第一次排期,8月用光当年名额,而2017年6月用光所有当年名额,2018年则是四月;同时2018年,很大程度到10月1日不会象前两年10月1号就可以对所有已经获批I-140的申请人开放启用下一年度额签证配额。可以预见,未来的排期时间也会越来越长。 8问:为什么杰出人才移民增加了面试环节? 答:在主体资格的I-140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没有面试,都是基于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的I-140批准后,一个途径是通过海外领事程序,对于大陆客人来说就是去广州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然后凭借移民签证登陆美国获得绿卡,这个程序一直就有面试,是移民签证的面试;另一个途径是如果人已经在美国,通过I-485境内调整身份程序获得绿卡。其实I-485以往也可以要求面试,只不过是移民局认为特别有必要时才安排面试,所以绝大多数申请人并没有面试环节就通过了。2017年10月新政要求所有走I-485程序的申请人都要面试,属于调整身份的面试。
9问:我们经常看到网上说EB-1A符合十个条件里的三个就可以了,是这样的吗?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甚至可以说是误导。确切地说,是法规给出的十类证据标准,是提供证据材料的参考建议,是对证据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而不是对申请人自身条件的要求,所以说“十个条件”并不十分贴切,把它们称为“十类证据标准”或“十类法规标准”才更贴切 用满足十类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类证据来证明申请者具备“杰出能力”只是提供初始证据的一种方式。另外两种方式一是提供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一项主要的国际大奖),一是提供“类似证据”来证明符合此类别移民资格。 事实上,在移民和国籍法和联邦法规中,对符合美国杰出人才移民资格列出了以下三个条件:
a.外国申请者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杰出才能,同时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来证明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b.外国申请者寻求来美后在本人具备杰出才能的范围内继续工作;
c.外国申请者来美后工作预期实质性利益美国。 因此,所谓”十条里满足三条”只是为证明上述条件a在第一步审理中提供初始证据的三种方式之一,远远不能说满足三条就可以获批。 10问:明白了,实际符合上面a.b.c.三个条件才是符合资格,而十条只是证明符合第一个条件,是这样的逻辑吗? 答:您的理解可以说是大体正确。更为深入的理解是,提供了符合十类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类证据后,审理会进入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阶段。在这个阶段,还要让审核者得出以下三个结论: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赞誉,成就获得业界认可,成为一小部分处于领域内极顶层位置的人。这样才会被认定符合第一个(a)条件——具备杰出能力。之后还要考核是否符合第二个(b)条件和第三个(c)条件,而全部符合这三个条件才符合这个移民类别对资格的全部要求。 11问:十类证据标准具体有哪些? 答:相关法规是这样阐述的: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在呈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取得的成就在其专业领域已经得到认可。此类证据应该包括一次性成就(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以下证据类型中至少三类。 (i) 在本人努力的领域,因卓越而获得次一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认可的名次或奖项的证据文件;
(注: “次一级” 是指同上述 “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相比。)
(ii)在寻求分类领域内,需取得杰出成就和经学科或领域内受认可的国家级或国际上专家评审方能加入的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文件。
(iii) 在专业、主要行业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国人的出版材料,与寻求分 类领域内该外国人的工作相关。这样的证据应该包括材料的题目、日期、作者和 任何必要的翻译; (iv) 外国人单独或在小组中,作为对所寻求分类相同或一个特定关联领域内其他人工作成果评审者的参与证据;
(v)外国人在领域内意义重大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vi)在专业、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该外国人领域内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的证据;
(vii) 外国人领域内作品在艺术性展览或展示上展出的证据;
(viii)在具备卓越声誉的组织机构或商业企业中,该外国人已经扮演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
(ix)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该外国人已经掌握了一份高工资或其它显著高服务酬劳的证据;或
(x) 通过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显示出在表演艺术上取得商业成功的证据:
如果以上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呈请人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出受益人的资格。 12问: 那么如何初步判定自己是否属于美国移民法意义上的具备杰出能力的人呢? 答:作为一个拥有杰出能力的申请者,你应该能够证明出自己拥有的“专长”(Expertise,指专门知识、专门技能或专门技术)达到的水平能够显示出在所在领域是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极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提交的至少三类证据可以得出你在该领域持续获得国家范围声誉和取得的成就,成就已经获得领域内认可,这是最简单的判定方法。同时,还要符合来美后仍在具备这种杰出能力的范围内工作,预期实质性利益美国。 13问:上面提到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杰出能力,这和本人职业又有什么不同? 答:这是个相当关键的问题,事实上,相关移民法规排除了许多单纯以领域中实践者身份,即“本职工作”或“职业”为基础的EB-1A的申请,例如你不能仅以医生的职业身份来申请,这不是领域。这种排除的原因是:如果你只是个治病救人的医生,没有对医学领域有原创性的贡献,例如没有发现、发明,没有过发表论文,没有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没有媒体报道,不是行业协会会员,没有做过评审,那你只是个临床大夫,只是治病救人第一线的实践操作者;但如果反之,你就可以凭借医学领域中具备杰出能力来申请。换句话说,一个普通的医务工作者是不具备美国移民法意义上的杰出能力认定标准的。但是,EB-1A的申请又包含了所有的职业,只是针对那些从职业已经走向行业,受到业界认可的佼佼者。 14问:能否介绍一下,移民局是如何审理EB-1A的申请案的? 答: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讲得很深入,我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移民局在审理每个申请案时,采取“两步审核法”:第一步审理,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客观上提交了满足法规证据标准数量的证据,然后进入第二步,看是否综合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得出相应的结论,这包括 “申请人是否在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成就是否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是否属于领域内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极为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三个结论。如果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意味着申请人符合法规对于“杰出能力”的要求。目前,在EB-1A审理中,移民局也越来越看重证明来美后在从事同一职业的证据,虽然EB-1A不要求美国雇主,但也要有明显证据显示来美后将从事的工作,这种证据之一就是对未来的详细工作计划的陈述。 15问:您讲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关于审理还可以多介绍一些吗? 答:介绍一下移民局审件的证据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吧,这样可以更好帮助申请人准备材料。审理移民申请案,移民局采取的证据标准是一种叫做“优势证据法则”的证据标准。“优势证据法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起来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看起来更象 ”意思是“超过计50%的机率更象”。“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是比 “明确有说服力 ”和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而后两种证据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在EB-1A申请中,申请人只要为每一环节提供 “优势证据 ”即可。当然,你绝对不能提供虚假材料。
此外,一些申请者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移民局法规的基础上,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实上,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了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规仅仅是列举了需要满足EB-1A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 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广泛地评估和判断。因此,申请者还要满足审核者在自由裁量权下的要求。 16问:根据您的经验,申请人通常会有哪些认识误区呢? 答:许多EB-1A的申请人, 在同我们沟通前,最开始常常会陷入一个误区,提供许多材料,证明在许多领域(field)各个方面都很优秀。对于这样“多才多艺”的人,我们要花许多时间解释,只能把自己定位在一个专业范围(area),才更有把握获得批准。定位自己的专业范围,是申请初期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和方向错了,后面付出再多的努力,也是无用之功。此外,在你来美工作计划中,也一定要展示出未来和目前所做的是同一个职业。 17问:是不是专业范围越细分定位越好呢? 答:EB-1A的核心思想是吸引那些在科技,艺术, 教育,体育和商业领域顶尖的人来美国工作, 以他们杰出的专业能力为美国带来贡献。这五个是大的领域,不是细分的专业范围,找到自己细分的专业范围,是开始撰写申请案前最重要和基础的工作,也是决定成败的第一步。但从另一个方面讲,也不是将专业范围愈狭义的界定就愈有可能在该领域成为顶尖人才而通过申请,重要的是依据申请人的客观情况和背景证据材料, 把握一个好的平衡尺度,因为太细分了,你的许多固有证据也就用不上了。 18问:在一个申请案中,成功的关键是什么吗? 答:成功的基础第一是基于申请人自身的条件,第二是能够展示出一个很强的申请案。业界其实有许多条件很好的人没有批过,就是没有用符合法规标准的合格证据展示出自己。审核者看完一个申请案材料,得到的印象还不如本人实际状况。此外,许多申请案,递交了整个厚厚的一摞申请材料,只是从“术”的层面罗列所有材料,不能从“道”的战略层面组织有效证据,同时依法强力主张,说服审批者,这是失败的根本原因。 19问:如果在评估后,申请人的条件还有待提高,您有什么建议? 答:继续努力,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再提出申请。提交I-140申请的时间点十分重要:移民局会拒绝提交申请后再提交的新发生的证据,除非你的I-140被拒绝后重新提交申请。相关法规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最初提交申请时就已经符合资格,这就是说要一次性提交全部支持文件,而不是事后补充申请日期后发生的新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我们会建议申请人等到他/她发表了重要文章,拿到更重要的奖项,或是作品参加更重要的展览后再提交申请,他/她的申请案会更强。 20问:我第一次申请的证据被认可了两类,现在正在第二次申请,您有什么建议? 答:EB-1A申请案每次独立审核,随机分派给审核官员,第二次和第一次落到同一审核者手里是极小概率。我的建议即使是被认可的那类证据,也要再仔细检查是否还有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空间。一个IO认可符合的证据,不代表另一个IO也认可。我见过一个案例,初审IO认可了十类证据中的三类,但因为没有通过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阶段的审理,就没有批准。申请人觉得很冤,上诉到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折腾了一年,AAO反而不认可这三类证据了。 21问:对EB1申请我们要抱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或者说心态? 答:从立法初衷看,EB1A的名额是为行业内一小部分顶尖人士保留的,不是什么人都符合资格;从审批实践中看,你可以看到身边大量获批者。因此,申请人也不要把它看成高不可攀。 EB-1A是面向各行各业的,哪怕你是一个鞋带的设计者,一个养马人,一个美发大工,只要证明自己是所在专业范围内顶尖的,就有资格获批。你所拥有专长从大的领域看,要属于科技、艺术、商业、教育和体育,但你还要确定自己更细分的专业范围,看自己到底在那个细分范围内更有优势,可以脱颖而出。在一个特定专业范围内,尽最大限度描述你的成就,不要害羞或谦虚,你需要在申请中高调示人,完全展示出自己。 22问:如果委托你们申请,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答:我们往往先不限制客人的思维,虽然我们有标准的资料收集流程和表格,但第一轮收集资料会鼓励客人发散思维,“做加法”地尽量提供全面的信息,然后我们基于收集到的资料,再和客人充分交流,深挖某些方面。我经常会打这样一个比喻,EB-1A申请就像大厨炒菜,客人要提供食材,备料时不要限制自己,尽可能把自己有的都拿出来!这样厨师才能根据所有食材,来决定炒出一盘什么样的大菜来呈现给移民局。我们有时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经过和申请者沟通,发现申请者还有许多“料”自己都没有意识到,有时更有意思,经过接触,发现申请者的配偶更“杰出”更适合申请,所以充分沟通是成功的第一步。 23问:那么第二步呢? 答:一定是确定申请的细分领域或者说专业范围,选择一个适合可以充分论证的专业范围是迈向成功的第二步,我们将之称为“精准定位”。EB-1A是针对科技、艺术、教育、体育和商业五大领域,但在大的领域中还要有申请的具体细分领域或专业范围。此移民类别需要的是“专精”的人才,不是“多才多艺”,充分证明在自己那个专业范围拥有专门知识、专门技术或专门技能,是顶尖人士,就会获得成功。精准定位之后,就要做减法了,只选取定位范围内有用的“料”。 24问:对“来美后要继续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我有些疑问。一方面您提到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这意味着申请时可以没有美国的工作,一方面您又强调要提供“来美后继续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的证据,这似乎有些矛盾? 答:其实并不矛盾,大家可以这样理解,这种证据更多的属于对未来预期的个人声明,例如未来工作的计划。当然,这个计划要具体、详细和有依据,要让移民官看到是可行性的计划,而不是“信口开河”。如果你已经有在美国的实际工作证据,例如雇主聘用信,劳动合同,或者准备工作的证据,例如投资、公司开设文件或商业合同、意向书等就更有力。从近期的一些案件审理反馈看,IO对这块读得都很仔细,要求看到“清晰证据”。 25问:我如果是一位电影演员,来美国后去百老汇演音乐剧,算同一专业范围吗? 答: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如果你当初申请定位的是“表演艺术”,可能就没有问题,因为已经充分证明自己是在艺术领域“表演艺术”专业范围具备杰出能力,具体的职业是演员。近期一份移民局的拒绝信里也给出了相近而不属于相同专业范围的案例,一位大陆报纸编辑的来美计划里说赴美后要去一份华人媒体当记者。IO不理解中国的采编一体人才,认为记者和编辑是不同的职业。相关移民法规的要求是“来美后在具备杰出才能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移民局常把这解读为同一职业,这个申请案就就因为不是同一职业而被拒了。 26问:有些申请人对体检比较担心,可否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吗? 答:这是个被申请人过于担心的问题,主要是不了解。体检主要包含四方面:一是看是否有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的传染病;二是看是否伴有侵害行为的生理或心理错乱;三是看是否有滥用药物或成瘾及吸食毒品,四是看是否缺少必要的疫苗注射;疫苗这块很简单,缺了补打就可以了。相信绝大多数申请者都没有前面三种情况,但即使有,也不是绝对不符合移民资格,要看具体情况,因为还有个案申请豁免的程序。
27问:体检一般在何时进行,有时效性吗? 答:体检是在I-140批准后。我建议在广州领事馆面试前或在美国提交I-485境内调整身份文件前的较短时间内完成。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I-693体检表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如果你提交的I-693体检表在移民局审批到你的申请时已经超过一年,你很可能要被要求重新进行体检,所以体检的时间点最好安排在离面试或提交I-485之前较近的时间。对于广州领事馆程序,移民签证有效期是根据体检有效期确定的,一般是半年,就是说你在面试前一周体检,获得得移民签证是半年入境有效。如果你在面试前三个月体检,移民签证有效期就是三个月 28问:到底得有多大握或者成功概率才提交一个申请? 答:如果你的代理人告诉你一次性100%成功,那么一定是骗你。你想,每一个申请案都是由美国移民局来审批,具体审核者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说能保证100%通过审批的,根本就不符合基本逻辑常识。我的建议是,申请人在考虑申请前,多学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对自己也有个客观判断,首先自我评估一下,其次就是看看是否能提供合格的证据,最后找到专业高手,协同配合。这样是你成功的最大保障。 EB-1A可以多次提交,每次独立审批,很多人也是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提交才获批的。 29问:EB-1A有年龄限制吗? 答:没有,无论是年纪大还是年纪小,但年纪小更难证明要“持续保持获得业界赞誉”。我给你讲个例子,我同事的一位远亲A先生去年和一家北京咨询公司签约为孩子做EB-1A,对方保证100%成功,然后先收了第一笔50万人民币,之后近两年,就一拖再拖。后来A先生找到我们咨询。你知道吗,A先生的女儿刚毕业,才21岁。虽然EB-1A对年龄没有限制,但你想一个21岁的孩子,要符合EB-1A的资格,如果不是16岁就成名,持续享誉业界,可能获批吗? 30问:推荐信在申请中关键吗? 答:大多数申请案都会准备几封推荐信,但没有推荐信或只有一封推荐信获批的案例也不少。推荐信其实不是主要客观证据,也没有法规说一定要有推荐信。美国移民局的观点是:推荐信不是获批的“成功基石”,只是作为参考意见,最终还是审核者根据证据和自由裁量权来裁决。 上一篇移民签证常见10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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