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帮助申请者准备美国杰出人才移民I-140申请材料,相关移民法规给出了十类证据标准,申请者可以选取其中的至少三类提供相应证据,来主张自己符合EB-1A移民类别的资格。当然,法规中还特别指出,如果申请受益人曾经获得像诺贝尔,普利策丶奥斯卡或奥运金牌这样的国际性重大奖项或其它具备极高公信力和广为人知道的重大国际奖项,只需要这样的一次性成就,而不需要提供其它类型的证据,就可以获得EB-1A移民申请的批准。
因为申请者受益人获得该类奖项,往往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他的成就已经获得更专业的审查和考核,足以证明在其领域内的杰出能力。但绝大多数的申请受益人,还是通过举证满足十类标准里的至少三类的方式获得批准的:
标准一: 因专业领域内的杰出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性名次或奖项
第一种是国家范围奖项或荣誉。此类荣誉或奖项常冠以“国”字头的名称,例如“全国”、“中国”或“中华”,或事实上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并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奖项,它们的普遍特点是“全国范围”+“专业领域”。当然,美国移民局官员也不会只看名称就判断其性质,因为他们越来越了解,一些冠以国家级甚至国际、世界性名称的奖项,也徒有虚名;第二种是国际性奖项。无论哪一种,美国移民局都无法了解世界各地众多类型的奖项,所以就要求呈请人要提交详尽说明,例如主办方简介、奖项规模和历史、奖项影响力、评奖条件和程序,候选人或参赛者范围等等,以证明奖项的份量。一般来讲,地方性的奖项是不被采纳的,例如包括省市名称的奖项。但如果属于国家级部委的奖项,如果是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的,应该满足对奖项的证据要求。美国移民局针对得奖证据的审核,有几个观点:A. 学术性的奖学金或获得研究经费不符合奖项这一标准。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认为:奖学金和研究经费因为授予十分普遍,不能当作获奖记录。另一个原因是奖学金主要用来确保未来学习,研究经费主要用来确保研究计划未来的发展,这些都并非肯定申请受益人过去的杰出成就;B.没有层层选拔竞争的程序而通过推荐获得的奖项,不能作为令人信服获奖证据;C. 在提交获奖证书的同时,还要提供更详尽的材料,例如主办方介绍、奖项本身介绍、参赛者人数、评奖程序和规则等以供美国移民局参考。假设某组织设立的奖项只是针对组织内部的成员,这类奖项就不会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D. 因为在领域内的卓越表现才获奖,获奖的领域必须与申请受益人主张具备杰出能力的专业领域直接相关。举例来说,如果你以在编剧领域具备杰出能力申请,但申报的奖项却是曾因导演的某部电影而获得的导演奖,这就对申请没有什么意义,除非开始你的定位就是导演。
一个杰出人才,可能拿到过许多奖项。如果主张满足获奖这条标准,首先就要筛选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奖项申报,同时要选择是个人而不是团体的奖项。移民官员针对此项条件,审核的重点一般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奖项或荣誉本身的质量,看是否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被认可,另一方面就是核查是否为申请受益人个人获奖,而不是所在单位、集体获奖。第一方面:奖项、荣誉本身的质量。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将考量该奖项或荣誉本身的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目的是衡量该奖项或荣誉本身设置是否在业内具备良好基础,达到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程度。相关考量包括:1. 获奖的条件:主要包括获奖或取得名次的评选条件、评审程序、竞赛程序和评审者等。美国移民局审核者将重点关注相关奖项是否以申请受益人在专业领域内的卓越表现为奖励依据,是否主要目的是表彰那些做出了卓越贡献或成就突出的人士,是否有完备公正的评选程序和标准等等。审核者会首先剔除例如奖学金,学术奖金、获得科研经费或学院的称号、奖励之类的奖项。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美国理工类博士的申请案中。2. 奖项或名次在国内或国际上彰显出的重要性及影响力。通过我们的观察发现美国移民局对于奖项是否属于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一个考量就是看是否有国家级或国际媒体的报道,他们认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这是国家级或国际上承认的奖项。3. 获奖者或取得名次人的数量以及对参赛者是否有区域性限制。举例来说,奖项限于来自同一地区或组织内部的竞争者,不会被认为属于国家或国际范围,例如一个广东省的省级比赛,限制参赛者在省内范围,或者石油系统内部运动会名次,参赛者在系统内部,这种奖就达不到国家范围以上的标准。
第二方面:裁定是否为本人已经获得该奖项、荣誉或名次。在相关审核指导文件中,对于此类证据的审核要求重在考量是否为“本人”获得,而不是雇主或团体。个人性奖项比以团体名义获奖的奖项要重要的多。例如,你们单位获得科技进步奖或你们项目组获得的奖项,如果能够证明你作为一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虽然也是对申请有帮助的,但远不如你个人名义获得的奖项有说服力。
又如前面提到的,电影获得导演奖,这是对导演的个人奖项,作为编剧或主演,就与你没有太大关系。但也有一种例外,如果是体育团体赛,比如艺术体操团体赛、4X100接力赛团体冠军,作为出场队员,你就享有这份荣誉。
裁定是否为本人获奖,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往往看获奖证书、奖杯上是否为本人的名字。所以,对于一些是本人个人的奖项,但奖牌、奖杯没有本人名字,就一定要同时附上有自己名字的获奖证书或证明信。
总结一下:只有高影响力受认可的全国性、国际性奖项,在个人名下,与申请受益人的专业领域直接相关,因在业内卓越表现才获得——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会被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标准二: 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
这一证据标准的要求不是说申请受益人拥有会员资格就够了,而是所在协会的会员资格必须是严格经过业内国家级或国际上知名专家审核,被认定为在所申请的专业领域获取了“杰出成就”方能被授予会员资格。举例来说,申请受益人获得中国工程学院院士称号需要由三名院士提名,同时经主席团审议并被确定为终选候选人后,还要提交全院全体有投票权的院士进行投票,会员资格是基于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同时获得广泛认可。移民局的审理指导文件中还特别提到,某些协会组织内部有不同级别的会员,申请受益人的会员资格级别必须能够显示出:为获取该级别会员,要经过国家级或国际上知名专家提名和审核的程序,确认在其领域内获得“杰出成就”方能获得该级别的会员资格,这样才能符合本项标准。此外,呈请人所举证的协会,必须是在申请案中所主张的具备杰出能力的专业领域内的协会。在指导IO如何审批的文件中,移民局给出了一些可能导致得出申请受益人的协会会员资格不是建立在为领域内做出杰出成就而取得的例子,比如会员资格仅仅基于学历程度或在某一领域工作的年资。如果该协会会员只是基于教育水平或是基于多年的专业领域经验,这种协会的会员资格就不能满足要求;又如会员资格是基于交纳会员费或订阅该协会刊物,美国移民局认为:靠交纳会员费或订阅协会出版物就可以成为会员是远远达不到此项标准的;
再如基于工作需要、义务或其它方面而加入的协会的情况。一个普遍的例子就是律师协会会员。美国移民局认为,州律师协会、美国全国律师协会或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这些作为从业律师的义务必须要加入的协会,并不代表申请受益人在领域中的成就,反而是因为在美国,律师要从业就必须加入州律师协会,而大多数州律师协会会员可以成为美国律师协会会员,大多数移民律师也有资格成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为了满足这一标准,呈请人提交的证据应该能够充分证明, 申请受益人在领域内的杰出成就是成为会员的基础,经过领域内国家级或国际级专家审核通过是成为会员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呈请人应当证明出协会的会员资格是排他的,这意味着会员资格仅授予那些经过国家级或国际级别专家评审,在领域内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例如我们上文提到的中国工程学院院士资格满足这一标准,因为中国工程学院是一个令人尊敬的组织,其新院士的提名不但要老院士提出,还要主席团评审,再经过投票程序,这些都是排他的具体体现。此外,呈请人还应该提交协会组织的全面介绍、如主管单位、机构组成,社会地位及影响力、会员章程,特别是申请受益人在组织或协会中所处的会员级别的资格标准、审核人资格、审核程序、公示办法等内容。
标准三: 有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它主要媒体对申请人本人及与其工作相关的报道。
要符合此标准,首先要搞清这里谈到的媒体报道的两层界定,一是针对申请受益人本人,于其专业领域工作相关的报道,申请受益人的专业成就应该是报道重点内容;二是报道的媒体是属于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要媒体。媒体报道文章应当是关于申请受益人本人和其工作,而不是介绍其所在单位或加入的其他社会组织。那些仅介绍申请受益人所在单位,加入的组织或参与项目的媒体报道,如果仅仅提到申请受益人的名字或简单工作描述,是没有说服力的。那些为了销售申请受益人的产品或推广其服务的广告类市场宣传文章,那些仅仅是简单的引用观点而没有详细介绍本人在领域内杰出能力和贡献的媒体报道也都够不成满足此标准的证据。呈请人在主张满足此项标准所提交的媒体报道在第二步审理中应该能够同其它证据一道展现出享有业内的赞誉,同时也应展现出已经得到业内认可,申请受益人已经上升到领域内的顶层位置。
证明媒体符合EB-1A杰出能力报道媒体资格的举证责任在于呈请人。要想证明报道的媒体是属于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它主流媒体,需要同媒体报道本身一同附上媒体介绍,包括发行范围、发行量、主办单位及读者群等。如果你有许多媒体报道,最好优先选择具有国际发行量和声誉,或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带有地区性名字的出版物、地区性出版物、民族性出版物,特定语言群体的出版物,只有被认定是领域内的顶级刊物,美国移民局才会认为达到证据标准,例如中国的南方周末或美国的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等等。此外,这类证据通常还需要提供原始文章格式的复印或扫描件,文章名称,出版日期和作者等信息,也要对文章全文进行英文翻译,并附上翻译宣誓书。
标准四:为同一或特定关联领域内其他人的工作担任评审
这一条件要求提供申请受益人有对业内同行工作进行评审的经历, 以证明申请受益人杰出的专业能力已经获得业内认可,达到所在领域的顶层水平, 可以去评审同行的工作。如果要主张满足这一标准,呈请人不是证明曾受邀在同一或特定关联领域审评其他人工作, 而且要证明实际参与和完成了评审工作,因为美国移民局对这一条件的审核正是将其重点放在是否申请受益人真正完成对业内同行的工作进行评审。

例如学术期刊的同业互查,重要的不是提供由期刊发出邀请评审他人论文的邀请信,而是提供已完成该论文评审工作的证明。另一个例子是,不但要提供作为博士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 有权最终决定答辩人论文是否满足博士学位要求的证据,更要提供学校或系里的材料,证明实际完成了相关评审工作,授予或拒绝了他人的博士学位。这里提示一下,博士以下学位评审不符合此类证据标准。
标准五: 领域内做出意义重大原创性贡献
这一标准一是说贡献是对自己的专业领域,二是说贡献要是原创的,三是所需要达到意义重大。这种意义重大的原创贡献不但是指科学性或学术性的,还包括艺术性、教育性、运动性或与商业相关的。例如提供证据表明1.这些贡献已经在整个领域得到广泛实施,或3.已经显著冲击或影响该领域,或3.已经上升到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水平。 如果呈请人主张满足此项条件标准,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提供证据,而不是仅仅宣称自己取得了原创性贡献。提交的证据可以包括:
客观文件证据,例如专利、软件著作权,同时表明对领域内贡献的意义;相关行业机构的书证,明确声明目前申请受益人的工作对领域内很重要;业内专家讲述申请人已做出原创性重大贡献的证言或支持信件;发表的原创性学术文章和被资助的研究项目报告及成果;发表或审阅的论文被多次引用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对业内重大贡献已经引起广泛公众评论或已被广泛引用的证据;申请人的工作成果正在被其他人应用的证据。如果提交推荐信和证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细节,对申请受益人的贡献做出详尽解释,描述为什么这种贡献是原创性的,独创性的,而不是复制别人的工作,最好还要具体说明为什么和怎样意义重大。对于工作的重要性泛泛而谈的一般性陈述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移民局的审核者不是行业专家,呈请人只有详尽解释,充分论证,才能让对方理解申请人贡献的重大意义。
美国移民局认为,学术文章、论文可以算是“原创性贡献”,他们将重点审核这种原创性文章是否构成对所在领域内的主要和重大贡献。虽然某些发表的论文具备“独创性"或“原创性”,但仅评论文本身不足以构成“重大贡献”的证据。
经过同行互审在学术会议上做的学术报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果该报告或学术论文激起了广泛评论或受到相当多引用, 就可能被视为申请受益人对所在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又如,收到审核别人论文的同业互查邀请,审核的文章进入引文索引,在领域内被视为权威文章而多次引用,也可能被视为申请人对所在领域做出重大贡献。为评估是否对专业领域内做出“原创性贡献”,美国移民局官员特别会注意那些在领域内专家推荐信中有关描述申请受益人对业内做出重大贡献的内容。但我们经常看到,许多专家推荐信都没有包含这样的内容,只有那些特别明确表达出申请受益人如何对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推荐信才最有价值。缺乏具体分析,仅仅是运用夸张语言泛泛而谈的推荐信并没有价值, 因为美国移民局不认为这是证明申请人达到此项标准的“成功基石”。
标准六:在专业期刊、主要行业或主流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
要想主张满足此标准,先要确定自己发表的文章、报告或出版的书籍是否真正是学术性质的?美国移民局内部指导审批的文件显示,他们采用以下定义和标准来判断是否为学术文章:在学术领域,学术文章是对独创性研究、实验或理论的阐述,由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研究员或专家学者撰写。通常,它会有脚注,尾注或列出文献目录,也可能包含图形,图表,视频, 图片来解释文中的概念; 在其它领域,学术文章应该是领域内博学的人撰写的。 "博学"被界定为“拥有或展示出渊博的知识或学问"。博学的人包括所有在某个领域拥有渊博知识的人。在国家级或国际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如果已经过同行互审,被纳入会议论文集,也可以作为在主要媒体发表学术文章的“类似证据”。但如果只是在一个研讨会上泛泛而谈、笼统抽象的报告,没有引起什么过多评论或根本不被业内关注,这样所谓的“学术报告”就不算合格的“学术文章”,也没有什么价值。 此外,介绍申请人工作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类文章或在专业、行业媒体上作为工作一部分撰写的介绍雇主或产品的文章,也不会被认为属于“学术文章”, 除非有确凿的独立证据展示出所发表文章具备重要学术意义。美国移民局在审核此标准证据的步骤是:首先核查申请受益人是否对作为证据提交的学术文章拥有著作权,是第一作者还是第二或其他,其次是看发表该文章的媒体的质量,是否是属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媒体或其它主要媒体;最后是通过提交的专家证言、被引用次数等证据判断文章的学术价值、给作者带来的声誉和业界认可程度。所以,呈请人在提交满足此条标准的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的证据应该展示出所发表文章的重要意义以及它是如何将申请受益人与业内同行区分,成为已经上升到行业顶层位置的人2. 如果提供业内独立专家证言,重点要表明所发表的文章意义重大,并被广泛引用,或是申请受益人的研究结果已被广泛采用(可用于主张“意义重大的原创”;3. 如果用非英文发表的文章,应该附上表明申请受益人为唯一作者或主要作者、题目、期刊名称、日期等英文翻译。在多数情况下,美国移民局不需要学术文章的全文翻译,他们也无法通过原文翻译来评估学术价值,他们明白这还会大大加重申请者和自己的负担。4. 在申请材料中还要附上刊发学术文章的媒体介绍,包括发行范围、发行量、主办单位、读者群等,以证明其“主要”的性质。
标准七:申请人本人作品参加过展览或展示
此标准中提到的作品是指艺术家创作的艺术作品,展览的意思是面向公众的专业陈列,展示的意思是通过一定布置、场地或媒介向观众展现有吸引力或受人喜欢的某些东西。移民局认为此标准仅针对有形的"视觉艺术”,例如绘画、雕塑。
要满足此标准,首先要求作品为申请受益人本人的作品;其次是参加展览或展示的场地要属于艺术展览馆或专门的艺术性展示场馆。美国移民局认为:那些如在购物中心,商业街临时搭建的场地就不符合要求,相反还说明该展览不是专业和具备相当规模及影响力的;提交的证据应该证明出该展览或展示是正规,有很高专业水准和影响力的。

申请受益人的艺术作品仅仅曾经参加过展览或展示还不能代表其杰出能力,为此标准提供的证据,如果考虑到第二步“最终优势判定”的审理,还应该显示出申请受益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上持续获得赞誉,成就已经获得业内认可,艺术家已经上升到领域内的一小部分顶层位置才有意义。
标准八: 在信誉卓著的组织机构或商业企业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这一条件要求的重点,一是组织机构或商业企业属于信誉卓著、高声望的,二是申请受益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这就要求呈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展示出所服务的组织具备杰出声誉或以往主办过声誉卓著的活动,申请受益人在其中不是辅助的角色,而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主要角色。
对于组织或机构是否属于声誉卓著,美国移民局不会根据其名称、成立时间、规模和历史来判断是否为声誉卓著的组织,而是看他本身所举办的活动、做出的成绩及社会影响力,是否具备卓著的特性。呈请人如果主张满足此标准,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的责任,证据可以包括:组织获得的奖项、媒体报道,以往有影响力的事件、社会活动,组织对社会做出的成绩贡献或其他一切可以支撑证明其 “著名”、“卓越”、“优秀”(eminence, distinction, or excellence)性的材料。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这一要求只是要求申请受益人或者发挥了领导性作用,或者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并不是要求既发挥领导性又发挥关键性作用。所以,选择其中一个,集中证明就可以了。
对于领导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受益人现在或过去是领导者,详尽的职务和职责描述可帮助审核者判定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否为领导性的。对关键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受益人对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已经做出至关重要的贡献。如果申请人的表现在上述活动中是重要的,就发挥作用而言,即使是支持性的角色,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关键性的"。换句话说,对于“关键性作用”的认定,并不看申请受益人的职务名称,而是以他实际表现和发挥的作用来决定是否为关键性的。此外,你可以是直接受雇于该组织,也可以没有直接雇佣关系,只是作为独立顾问为其发挥关键性作用。但重要的是在整个组织中发挥这样的作用,而不仅限于其中一个部门。从一份RFE里我们发现,那个审核者认为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不是在一个组织/公司里,应该是至少提供在两个组织机构或商业企业里发挥这种作用的证据,理由是描述这类实体的相关法条对于“组织机构”(Organizations) 和“商业企业”(establishments)用的都是复数。但我们也在另一份移民局文件中看到“不应该这么较真的”观点。如果由了解申请人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的人撰写证明信,如信中包含详细证明性信息,展示出申请人在整个组织或机构中发挥了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就会对美国移民局官员做出好的判定十分有利。如果是公司出具这种证明信,级别应该至少是副总裁级别或人力资源总监。
标准九:拥有显著超过同行的高收入或酬劳
如果想主张满足此标准,呈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表明:在相同或近似领域内,申请受益人拥有显著的高收入或酬劳。这里的“高”不是仅仅高于你一起工作的同事,也不仅仅高于业内平均工资,而是“显著”高于同等职位的业内同行,或者同业内高收入的同行相比——这样才能证明申请受益人在其专业领域的杰出。
当然,你也可以提供行业平均工资数据或信息,但还应附有证明文件解释为什么认为自己的工资明显高于同一领域内其他人。有一点要注意,也是呈请人常常犯错误的地方: 对于不同国家的申请受益人,应该提交他所在工作国家的工资统计数据,而不是简单地将自己的收入折算成美元,然后得出在美国相比是高收入的结论,他应该同本国同一时期、同一领域、同等职位的同行相比。我举一个实际的例子。2017年5月,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6年中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2833元,我们一位在IT行业的私营企业高管就拿这个数据对比自己当年收入,这是不对的。第一不能和整个私营行业就业人员对比,要看IT行业;第二申请受益人职位是企业副总裁,他不能同IT行业所有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对比,正确的做法是找到反映同一年度全国IT行业企业副总裁收入的薪酬报告,以超过90%分位点的工资数字与自己对比。还有一点要提示,申请受益人的年度收入是指在所主张专业领域内的收入,对于领域外的,比如股票、艺术品或房地产投资,非本领域书籍的版税等与专业领域无关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如果你要把股票和分红也计算在内,那就要找到也包含同行股票、分红的薪酬报告。
标准十:艺术表演取得商业上的成功
这一标准针对表演艺术家, 如果你的艺术表演或音像制品有很好的销售和票房,就可以主张通过表演艺术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此标准重在票房和销售金额,这两项是衡量是否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成功的关键指标。因此,仅仅是录制和发行了音乐作
作品,或在剧场表演过,或拍摄了影视作品都不足以满足证据标准,该类证据必须是销售金额或票房用钱来证明申请受益人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进而证明你广受业界认可和获得良好声誉。
对于“类似证据”的审理,移民局首先要看到呈请人解释为什么现有法规标准不适用于申请受益人的职业,其次要看到呈请人解释为什么提供的证据可以“类似”,或者说为什么可以成为“类似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