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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审批EB-2解析 (7 )-针对EB-2特殊能力人士 的审批

联邦法规 CFR 204.5(k)(3)(ii)条描述了为支持申请EB-2中具备特殊能力外国人类别必须提交的初始证据类型。


USCIS官员采用两步审核法来审理:首先,USCIS审核官员运用优势证据法则标准,客观评价所提交的各类证据哪些符合该类别法规标准中描述的证据类型;随后,USCIS官员会整体考虑所有证据,综合判定是否符合此签证类别下高标准的专业要求——即拥有明显高于普通水平的专业水平。


第一步:


评估所提交证据是否满足法规标准。第一步审核的结果仅限于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判定申请所附证据是否至少满足8 CFR 204.5(k)(3)(ii) 条下六类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类。


根据要求,USCIS官员应该在第一步客观考虑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界定的证据质量和水准,以判定是否某一类证据标准被满足。USCIS官员不应该在第一步审核中对外国人是否属于具备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做出判定。


根据8 CFR 204.5(k)(3)(ii), USCIS在第一步会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以下类型证据:


1.官方学术记录,表明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获得与申请人具备的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证明

2.证明至少 10 年全职工作经验的雇主信件

3.有专业领域工作的执业许可证、职业证书或认证

4.凭特殊能力提供服务获取取薪水或其他酬劳的证据

5.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6。同行、政府机构、专业或商业组织对申请人的成就和对所在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的认可


上面所列的是USCIS 8 CFR 204.5(k)(3)(ii) 条中此移民类别下所需的证据类型。在某些情况下,符合一类证据标准的证据同时也可能符合另外一类标准。



第二步


最终优势判定。提供至少三种类型初始证据满足最低门槛证据要求本身并不代表外国人事实上已经满足此移民类别要求的全部资格。在第二不审理中,证据的质量同时也要被考虑,移民局官员应该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遵从“优势证据标准”全面综合考虑申请提交人是否证明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明显高于普通水平的专业学位。


如果USCIS最后的判定是申请人没有证明满足法规要求,他们也不会仅仅只是简单地给出裁决,而是会明确指出具体原因,为什么USCIS官员根据 “优势证据标准”,得出申请人并没有证明出符合此移民类别法规要求的全部资格。


注意:申请人必须证明在所在领域高于他人;领域内大多数人被授予的资格不能证明“明显高于普通水平”的专业程度。请注意,移民和国籍法203(b)(2)(C) 段规定:仅仅是拥有一个学位,毕业文凭,毕业证书或从学院、大学或其他学习机构获得类似奖励本身并不被视为具备特殊能力的充分证据。因此,以证明或其他文件形式对于外国人所作贡献和成就的正式认定文件比为申请特意准备的“认定”外国人成就的信件分量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