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和国籍法INA的203(b)(1)(A)分段的第(iii)条给出了审批杰出人才的最后一个条件:
(iii) 外国人来美后可预期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法条原文是:
(iii) the alien's entry into theUnited States will 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
无论是在移民和国籍法中,还是联邦法规中,对于什么是实质性利益美国都没给出具体解释和标准规则。在移民局指导审核者案件审理的《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中,有这样一段简单介绍:
《移民和国籍法案》第203(b)(1)(A) 分段对一个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作了定义,同样要求外国人的工作实质上会利益美国。虽然法规中没有明确界定这一法条的要求,但它已被广泛解释。参见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Assoc. Comm.
1994) (高尔夫球手的能力和运动普及预期将实质性利益美国)。呈请人是否证明出外国人的就业符合这一要求,需要依赖事实对案件进行评估。对于什么会实质性利益美国没有一个标准的规则。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你对呈请人满足这一要求仍不满意,需要发出RFE。参见memorandumfrom William R. Yates, Associate
Director, Operations, HQOPRD 70/2, “Requests for Evidence (RFE) and
Notices of Intent to Deny(NOID)” (February 16, 2005) 。
其它移民局审批规则中没有涉及到对此条件更多和具体解读。移民局认为上述判例就此问题提供了指导。关于实质性利益的范围,目前移民局的观点是:一般来说,美国在任何方面,利益或需求方面,都可以获得实质性利益,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其具备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就会以某种方式实质性利益美国,也就通过了这一条测试。实践中,虽然极少,但我们也见到有的移民官针对这一条要求发出RFE,但更多是模板化的RFE语言。
针对申请受益人获得绿卡来美后能够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的RFE用语:
必须证明出你的入境将如何实质上利益美国。呈请书并没有表明出你的入境将对美国有实质性的好处。请提交证据,证明你的入境将预期实质性利益美国。为满足此要求而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来自你现在、未来潜在雇主或你领域内其他人的信件
•其它解释为何你的工作会对美国国家层面有利和带来利益的证据
•个人声明,关于如何意图在美国继续工作将会预期实质性利益美国的详细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