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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对于提交EB-1A 的I-140的一般性原则要求提交证据 根据你所主张的资格要求,归类你的证据: •如果申请受益人可能依据先前批准的一个I-140获得一个较早的优先日,请提供一份要求较早优先日认定的声明,包括先前I-140的批准通知书(表格I-797)的副本。 •如果你提供申请受益人工作上的出版物或引用方面的证据,请在相关文章中标出申请受益人的姓名。你不需要提供申请受益人的学术演讲、论文、研究报告或引用申请受益人的论文的全文完整副本,你可以简单地只提供包括标题页和引用申请受益人论文的部分,和“论文引用” 或书目部分。 •如果你呈请中提交了大量的文件,请在每一条证据第一页的底部贴上标签条。提供一份你提交证据的清单及和证据适用哪一项资格标准。如果你提交一份文件可以支持主张满足多项资格要求,请在清单中标明这些要求。如果使用标签,请置于底部而不是侧面。如果是提交到美国移民局邮箱,最好用彩色分页纸而不是标签,标签带来扫描困难。 •不要提交多份证据复印件。一套证据陈列足够。此外,当回复RFE,NOID, 或 NOIR(意图撤销通知)时,如需要参考以前提交过的证据,你不必再次提交已经提交过的同样证据。 •如果你不能获得所需的文件或所需的文件不存在,你可以提交间接证据。但是,你必须提交一个详细的解释,说明为什么所需的直接证据不存在或为什么你不能获得。这个解释要同你的间接证据一同提交。 •如果间接证据也不能获得,你可以提交宣誓书。当提交宣誓书作为证据时,你必须提交一份解释,说明所需的直接证据文件和间接证据不存在或不能获得。 •宣誓书不能来自呈请人或申请受益人。任何为你写宣誓书的人都必须对事件和情况有直接的个人了解,并且必须宣誓或承认宣誓书中的信息。
E11, 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I-140表格第二部分a项) •指出申请受益人试图主张满足的十类法规标准中的哪一类,以及每一个类标准的相关证据。 •提供一份声明和证据,说明申请受益人将到美国继续受雇于他/她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赞的誉领域。见8C.F.R. 204.5(h)。
文章分类:
I-140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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